心脏病患者是否可以妊娠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,建议进行孕前咨询,综合判断耐受妊娠的能力。
1、可以妊娠:心脏病变较轻,心功能Ⅰ-Ⅱ级,既往无心力衰竭史,亦无其他并发症者可以妊娠;
2、不宜妊娠:心脏病变较重、心功能Ⅲ-Ⅳ级、既往有心力衰竭史、有肺动脉高压、右向左分流型先天性心脏病、严重心律失常、风湿热活动期、心脏病并发细菌性心内膜炎、急性心肌炎等,妊娠期极易发生心力衰竭,不宜妊娠。年龄在35岁以上,心脏病病程较长者,发生心力衰竭的可能性极大,不宜妊娠。
参考资料:[1]谢幸,苟文丽.妇产科学.第8版[M].北京.人民卫生出版社.2013.